西雅图华人EB-1C 律师

EB-1C 主要适用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关联公司曾经工作的管理级以上的人员。由美国的公司提出申请。申请EB-1C的条件如下:

  1. 在过去的三年中,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关联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。从事的职位是经理级以上的职位;如果受益人已经在美国境内为美国公司工作三年以上,只要受益人在进入美国为美国公司工作之前的三年里,有一年时间是为美国公司的海外关联公司工作,从事经理级以上的职位,也可以申请通过EB-1C申请绿卡;
  2. 在递交申请时,美国公司和海外的关联公司都还在进行经营活动,关联关系还存在;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;
  3. 美国公司已经成立一年以上。

受益人拥有以下的权力和职责一般会被认为是经理级以上的职位:

  1. 受益人拥有管理或是指导公司内部某些组织、部门的工作的权力;
  2. 受益人拥有确定确定工作目标,制定工作规划;参与问题的决策的权力;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、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;
  3. 对薪金、人事拥有任免权;
  4. 对公司或是部门的日常经营有决策权。

如果你对自己是否满足EB-1C的申请有疑问,或是了解更多关于EB-1C的信息,请与创世纪的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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